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的电话营销和数据隐私策略必须严格遵守业务所触及的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这包括通用的数据保护条例,如欧盟的GDPR和美国的CCPA,以及各国家/地区特有的电话营销和隐私法规。
以下是我们通常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法规:
1. 全球/区域性通用数据保护法规: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处理欧盟居民个人数据的所有实体,无论这些实体是否位于欧盟境内。
电话营销相关要求:
合法依据: 进行电话营销必须有合法的处理依据,最常见的是明确的、知情的、具体的、自由给予的同意(Opt-in),或合法利益(但在电话营销中,同意通常更为安全)。
数据最小化: 只收集与营销目的直接相关的必要数据。
透明度: 告知数据主体数据将如何被使用,其权利(如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数据可携性、反对权)。
数据主体权利: 客户有权要求访问其数据、更正不准确的数据、删除数据(“被遗忘权”),并有权反对直接营销。在接到客户的“勿扰”请求后,必须立即停止拨打并更新DNC列表。
数据跨境传输: 严格限制向欧盟以外地区传输个人数据,除非接收方国家有足够的保护水平,或采取了特定保护措施(如标准合同条款SCT)。
记录保存: 必须保存同意记录和所有数据处理活动的详细记录。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 《加州隐私权法案》(CPRA):
适用范围: 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在加州开展业务并收集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实体。
电话营销相关要求:
选择退出权: 消费者有权选择“不出售”(Do Not Sell)其个人信息,包 电话营销数据 括共享给第三方用于跨语境行为广告。虽然不像GDPR那样严格要求所有营销都必须“选择加入”,但仍需提供清晰的“不出售我的个人信息”链接。
访问和删除权: 消费者有权请求访问其个人信息,并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通知: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需告知消费者将收集哪些信息及其使用目的。
有限的敏感个人信息使用: 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有额外限制。
2. 国家/地区特有的电话营销法规:
美国《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TCPA - 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和《电话营销规则》(TSR - Telemarketing Sales Rule):
适用范围: 全国性法规,监管在美国境内的电话营销活动,无论呼叫中心位于何处。
电话营销相关要求:
全国“谢绝来电”登记处(National Do Not Call Registry): 大多数商业营销电话必须与该登记处比对,不得拨打已注册的号码。
内部DNC列表: 公司必须维护自己的内部DNC列表,并尊重客户“不再拨打”的请求。
自动拨号系统(ATDS)和预录语音: 严格限制使用ATDS和预录语音拨打手机号码,通常需要“事先明确书面同意”。
呼叫时间限制: 通常限制在上午8点至晚上9点之间拨打。
来电显示: 必须显示有效的来电显示信息。
欧盟成员国本地法规 (基于ePrivacy Directive,未来ePrivacy Regulation):
英国《隐私与电子通信(EC 指令)条例》(PECR -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s): 源自欧盟ePrivacy Directive。对于电话营销,通常要求对个人住宅电话(B2C)进行营销需获得事先同意。对公司电话(B2B)的规则略有不同,但仍需提供选择退出的机会。
德国、法国等: 各国可能有更具体的同意要求、呼叫时间限制和DNC列表管理规定。在大多数欧盟国家,B2C电话营销通常需要事先明确同意。
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CASL - Canada’s Anti-Spam Legislation):
适用范围: 监管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包括电话和短信)到加拿大。
电话营销相关要求: 类似于邮件营销,通常要求事先获得明示或默示同意,并提供联系方式和有效的退订机制。
澳大利亚《拒接来电登记册法案》(Do Not Call Register Act):
适用范围: 监管对澳大利亚电话号码的营销呼叫。
电话营销相关要求: 必须将营销列表与全国“拒接来电登记册”比对,不得拨打已注册的号码。也有关于现有商业关系和政治/慈善呼叫的豁免。
中国相关法规:
中国没有像美国或欧盟那样统一的电话营销法律,但《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以及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中,对电话营销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核心原则: 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行业自律: 也有相关的行业行为规范。
我们的策略:
我们的策略是采取最高标准合规原则。这意味着:
对于涉及欧盟居民的数据,我们严格遵守GDPR。
对于涉及加州居民的数据,我们遵守CCPA/CPRA。
对于所有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我们都必须研究并遵守其本地的电话营销法规(如美国TCPA/TSR、英国PECR、加拿大CASL、澳大利亚Do Not Call Register Act以及中国相关规定)。
默认“选择加入”(Opt-in)原则: 尽可能在数据获取阶段就采用“选择加入”的同意机制,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最安全的合规策略。
统一的内部DNC管理: 维护一个强大的内部DNC列表,并定期与所有适用的国家级DNC列表比对。
透明度: 清晰告知客户数据使用目的,并尊重客户的数据主体权利。
记录保存: 妥善保存所有同意记录、呼叫记录和DNC比对记录,以备审计。
通过这种全球化、多层级的合规策略,我们确保在开展电话营销活动时,不仅符合法律要求,更能建立客户信任,降低运营风险。
我们遵守哪些国家或地区的电话营销和数据隐私法规?(如GDPR、CCPA、本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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